https://www.stheadline.com/society/3359540/外婆隱瞞物業令一家被迫遷出公屋-再禁申請公屋5年-婦人申司法覆核質疑富戶政策違憲
阿婆有間屋
咁阿孫自己申請又不行?
除左阿孫,其舅父及弟弟在5年內不得申請公屋,當年冇如實申報,被發現後自然影響埋自己,如果阿婆唔係已過身,應該都會告埋阿婆
外孫女指她從不知道已故外婆的物???????
就算以前唔知,當初2015年入紙時應該問清楚所有申請人嘅資產,普通法入面無知並不是抗辯理由
匪夷所思
唔明,點解2015又要重新申請公屋?明明已經有公屋戶籍,但仲要申請?係分戶定點?
會唔會外公外婆搞離婚?所以「分戶」
我曾經見過身邊有人咁做
本身老爺奶奶加阿仔一家四口
然後老爺奶奶離婚
老爺加仔一家申請另一間公屋
然後老爺奶奶自己一齊住返
我估應該係阿婆自己申請另一間公屋,收樓之後就取消舊公屋戶籍。
簡單啲講就 輪候 另一間公屋,然後分戶。
其實唔需要離婚,
你講嘅案例,我估
佢哋只不過係奶奶要保留原有公屋自住,
離婚只係幫個仔申請另一間市區公屋,
因為房屋政策「家有長者」有優惠,
除咗快啲,仲可以排隊市區公屋,
其實佢哋都有啲蠱惑,無提到外公嘅去向,
『多年後單位戶籍只剩外婆、洪思恩、舅父和弟弟4人。』
係,佢哋申請咗市區
仲要高層靚校網
同埋可能五個人間屋又大啲掛
但個呀媽唔敢同同學家長講自己住邊…
當時一齊申請,所有人既資產都一齊計。
外孫女唔知唔緊要,但舅父無理由唔知吧?
加上講到外婆係文盲,咁佢哋申請公屋前,都有責任問清楚外婆資產嘅事。住得公屋定期都要申報資產。即係咁多年都無申報。
會唔會十幾二十年前
個個都係咁(隱瞞資產)
諗住俾人發現咗就話唔知可以過到骨
同意, 又唔講阿爸阿媽阿公去晒邊?
又話咩文盲, 但又識得再次申請公屋
係喎, 我都覺得申請第二次係有d 野
當她們其後獲分配公屋單位,也不會獲批地理位置、樓齡、樓層較她們現住的公屋單位。
我真係睇唔明宜家d 記者寫乜
發現左就無得過骨, 只係一路都唔查, 其實房署
只要查填土廳就一定知.
所以做人都係老老實實嘅好
呢度係最大疑點,我覺得佢地好多野冇講,其他3個人去左邊?死哂?定已經拎左另一間公屋住,如果係咁應該連呢間都要收返
乜唔係一生人只可以享有一次房屋福利咩?點解可以攞完又再申請?本身呢個操作都好有問題喎
呢單野查左出來,唔單止禁止5年內申請公屋,直頭係要終生不能申請,因為佢地已經享有左房屋福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