做8成按放租俾廉署捉, 充公逾100萬

前地產代理虛報領都單位自住呃490萬按揭 判囚16個月及充公逾100萬

1名年約39歲的前地產代理趙嘉威,被揭發於2016年以600萬購入將軍澳日出康城領都單位時,聲稱單位用作自用,獲銀行批出約490萬元按揭(即8成按揭),其後卻「偷雞」把單位出租,並要求1名租客將水務署帳戶轉為其名下及提供水費單,藉此向銀行確認物業屬自住,最終被揭發,今(16日)判囚16個月及充公逾100萬元。

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,揭發39歲前地產代理趙嘉威,偽稱一個單位屬自住物業,詐騙一間銀行、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維持向他批出按揭貸款約490萬元。被告今日區域法院判囚16個月和充公逾100萬元。而趙氏早已前承認兩項欺詐罪,違反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6A(1)條。

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表示,被告尋求別人協助犯案,案情嚴重,須判處阻嚇性刑罰。法官亦批准控方申請,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逾107萬元。被告須於六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,否則可被加刑25個月。

案情透露,銀行在批核自住物業按揭貸款時,須遵守金管局指引中有關按揭成數上限的規定,按證公司於1999年推出按揭保險計劃,參與計劃的銀行可向價值600萬及以下的自住物業,提供最高達八成按揭貸款。

被告於2016年1月簽署一份臨時合約,購買一個價值600萬元的領都單位,並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保險計劃,被告在相關文件中,聲明物業屬自用,並獲按揭批核該申請,被告其後獲滙豐提供按揭貸款約490萬元,並於2016年3月底獲發貸款。

滙豐於2017年5月及2020年1月分別發出信件,要求被告確認有關物業是自用。被告作出確認,並於2020年2月應滙豐要求,提交其銀行月結單及物業的水費單作證明,而滙豐、按證及按證保險公司因而信納被告遵守自住規定,維持其按揭貸款。

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,發現被告在上述期間把物業出租給兩名租客,並要求其中1名租客把物業的水務署帳戶轉移至其名下,以便向滙豐提交水費單作證明,若有關機構得知被告提交虛假資料,便不會維持其按揭貸款。

至於案發時,趙嘉威為大型代理行將軍澳區的銷售經理,銷售成績不俗,並曾獲該行作出嘉許。

https://ps.hket.com/article/3527598?fbclid=IwAR3ovFMBicpPiIob-FHXmR2vToHdySUDvAGhMaIFtrvhMbM5jWaQ57lXAcE

以前唔捉, 而家水緊乜都做:rofl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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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d cases好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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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真係好大罪喎

:face_with_raised_eyebrow:原來ICAC仲存在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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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係做呢啲細矮嘢

係wo

國安大法下icac都要轉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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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苦等錢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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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單果啲太歲頭上

不過似租客出聲多架啦

應該係租客報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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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隔離屋已經係咁啦,成日有唔同既大陸人住一陣,我都想舉報佢,好危險

絕對係… 同公屋放租差唔多…

我第一時間都係咁諗, 以為執咗添…

我無買過樓,唔係好明,搵人指教下
點解唔可以申請按揭買樓出租?
衰左咩?
D人唔係成日話俾左首期租俾人當供樓,咁咪好多人係衰左?

出租住宅物業按揭,最多做到5成。佢做到8成按揭, 即係同銀行講單位係自住, 屬於行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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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期都有分成數,可以係5成首期5成按揭,如果做5成按揭每月供款少啲,再出租嘅話,租金基本上夠cover供款,變相就係租客比錢供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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咁即係airbnb

仲大件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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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實中有不少人借高過五成,但又放租俾人,只係無人舉報,無證據,好少成事。

如果買嚟投資(放租),銀行唔會借高成數按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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係呀,我識業主直情唔知呢個rule tim :rofl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