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後帶子女移民

如果雙方同意離婚,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,打算之後離開香港,係咪一定要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,先可以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?

仔女夠十八歲未?未係要雙方同意。

我最近安排完,已經到咗外國
無去法庭申請任何命令

對方知唔知道?佢係同意?!

同意!而且叫爸爸去民政事務署宣誓、之後你再去高等法院加簽,咁樣有法律效力。
除非你已經冇同對方聯絡
如果咩都冇,咁樣去到機場好大機會比人阻止離境;我當日有齊文件響手(包括領事館批文),香港機場check in 呢邊同轉機地點領事館都傾咗45 mins, 先確認我女可以離境(航空公司有權唔出boarding pass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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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都有咁既打算。我外國無親友,自己帶一對仔女移民。
你係外國有冇親友? 可以分享生活嗎

我現任老公係呢邊人,所以都叫有親友。
暫時生活都唔錯

我問家事法庭,職員叫準備好寫定點樣安排子女喺外國生活同埋要比ex簽同意書,跟住再排期上庭,法官發左張批准令先可帶子女移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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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法庭一定係咁叫!如果有時間,我都認為咁做最好。
只可意講,我當時各方面原因,「冇經家事法庭申請」、亦問過律師朋友,佢唔少客都唔會做,除非其中一方(媽或爸)唔太同意或者共同管養權。
過咗嚟快4 個月,14/9小朋友都返埋學,已經幫小朋友搞埋居留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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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知更多資料,宣誓內容大概要點寫?去高等法院加簽約幾耐?一定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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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誓內容主要圍繞「爸爸」願意接受「小朋友」跟「你」離開香港、並且去/ 移民「國家」生活。

加簽一定批,重點係被「加簽」文件,係咪合適,一般交文件去高院到可以攞3 個工作天。
可以去高院加簽組了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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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回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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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如果去英國,宣誓內容是否要英文:pray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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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可以直接用英文,或者中文再搵認可翻譯。
我去歐洲國家,都係搵翻譯 全部文件包括出世紙、管養權法令,再去領事館申請及批核。

是否搵認可翻譯後,須要再去民政事務處宣誓?:pray:

係先宣誓、再去高院加簽,收到後加簽後先翻譯。
但建議你問清楚英國要求,因為每一個國家條例有別。
份文件、可能仲要for 你去到果邊用

順帶一提:
記得攞哂所有同小朋友有關嘅文件去高院加簽,如果係中文就造埋翻譯。
出發前,或者去到外國,做多一定好過做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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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ank so much​:pray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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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有冇問吓領事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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佢一直0 聯絡?
你會考慮搵律師嗎?
或者直接打去家事法庭問吓,父多年冇聯絡,但要帶小朋友離港點做。
你自己有特衰響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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