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休警稱與前妻所持物業未轉名 被要求交出公屋 認為不公求覆核

退休男警和現任妻子及子女獲分配公屋,惟房委會抽查時卻發現他曾與他人擁有物業,要他交還單位。退休警辯稱該物業是他與前妻持有,二人離婚後該物業已歸前妻擁有,只是前妻未轉名,他並不擁有該物業業權。他曾就此向上訴委員會上訴,但委員會維持原判。退休警認為委員會無視他在該業並無實質權益,指決定不合理,入稟高院要求法庭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,並發還委員會重新考慮。

申請書透露,現年66歲的林於1980年加入警隊,於2014年3月退休。林在1996年離婚,退休後搬出警察宿舍,並申請公屋單位。於2017年,林獲分配葵涌石籬二邨一公屋單位,與現任妻子及兩兒子居住。他在提交的申請表和聲明中,沒有申報持有物業。房委會在2023年通過優化的「富戶政策」,同年林申報他在本地沒有持有物業。

指前妻未辦轉名手續

翌年,房委會抽查發現林於1989年和他人購買一個位於九龍翠鳳街的物業,林於抽樣檢查時仍持有該物業的一半業權。林於2024年警誡供詞指,該九龍物業是他和前妻共同購入。兩人於1996年離婚,當時法庭把該物業判給前妻,林需把其持有的業權轉讓給前妻。惟林多次要求前妻完成轉讓手續,前妻都未有理會。林因此填寫申報表時,不認為自己持有該物業。

運用酌情權對如實申報任戶不公

房委會於2024年7月,發出遷出通知書,要求林一家遷出公屋單位,並終止租約。林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。經聆訊後,上訴委員會維持原判。根據上訴委員會提供的書面理由,顯示委員會考慮一籃子因素,包括林退休前的工作背景。其中一名上訴委員會的成員,同意運用酌情權推翻遷出通知書。另外兩名成員反對,認為運用酌情權對其他如實申報的住戶,或對輪候公屋的申請者不公平。

原文網址: 退休警稱與前妻所持物業未轉名 被要求交出公屋 認為不公求覆核 | 香港01

佢當初照實講咪好囉,不過佢EX唔肯攪轉名會唔會有內情? :thinking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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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次如果有人被人捉衝紅燈, 係咪可以以"不認為自己有衝紅燈"為抗辯理由?

事實就係依家仲有半層樓under 前林蛇名嘛… 邊個理佢背後有咩理由啫… 搬啦…

俾你係前妻會唔會唔轉丫:smirk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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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係居屋要補幾十萬地價,我都未必會轉名 :thinking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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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公屋戶籍,在香港不能有物唔係近排嘅事,
佢由申請公屋一刻已經隱瞞申報,
佢一直都係做違反租約內容嘅事。

重要厚顏無恥到用咁嘅理由抗辯: 林因此填寫申報表時,不認為自己持有該物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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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係間屋係綠表?

未進行轉名手續, 即係沒有執行法院的判決, 所以他仍然擁有該物業的一半業權.

等於法院判決A須還錢比B, 但判決沒有被執行, A仍然沒有還錢比B, 那麼A仍然擁有該款項. 如果沒有執行法院判決就當係已轉讓款項, 那B就無法擁有該款項.

可能有私下交易, 例如他給了前妻一些錢去交換仍然擁有該物業. 或前妻因為某些原因不想被別人發現自己實際擁有該物業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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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講緊嘜?

我都估係有呢D野

我明WO,你唔明咩?

唔知呀,新聞無講~

我估唔到,買樓一定係親身上律師樓簽署文件,前妻和佢一定唔可以話唔知這事。

前妻唔想人哋知,定係佢自己唔想現任知佢有層樓,都唔係問題,賣樓分錢就可以。

成件事好似好複雜咁喎⋯⋯

無可能係居屋,因為房署嗰度有記錄,攞公屋嗰個時候,已經走唔到雞。

有可能係有私下協議, 不過既然個男人同意呢個協議, 就自己承受返個後果。

抵死

同意, 咁佢宜家唔好又話唔覺得自己擁有啦

佢由2017年入住公屋,-直到現在,佢都賺咗幾年 平租,
慳咗7年 正常租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