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任港大機械工程學系副教授張祺忠,涉2018年在港大宿舍用電線勒斃妻子及藏屍,受審後他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,依例判囚終身。張祺忠不服定罪早前上訴得直,獲撤銷定罪,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。上訴庭今午(10日)頒判辭解釋理由,提到辯方的臨牀心理學家證實張祺忠出現中度嚴重的抑鬱徵狀,而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剔除心理學家的證供,牽涉能否以「神志失常」作抗辯理由,造成不公。
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、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於今年2月聽取陳辭後裁定上訴得直。判辭引述上訴方爭議指,原審法官沒恰當地總結控方的基礎,而促請陪審團拒納辯方的精神科醫生之證供,原審應撤回謀殺控罪;而且原審法官在解釋減責至誤殺的「神志失常(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)」理由時,就「重大損害」字眼錯誤引導陪審團。惟上訴庭不接納上述理據。
上訴方另爭議,針對被告能否以神志失常作減責理由時,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剔除辯方證人、臨牀心理學家鄭健榮的證供。鄭健榮當時認為張壓抑自己情緒,他控制情緒的能力低,對於張無法回想殺妻過程,鄭不感意外,他指當一人承受極大壓力、情緒騎劫理性時,可能忘記事情。
律政司一方則稱,鄭健榮的證供明顯關乎張祺忠的心理狀況,應交由精神科專家判斷,特別是他是否喪失自制能力。上訴庭指難以接受律政司一方說法,指被告是否患上神志失常需由精神科醫生診斷,但心理學家的證供也可以呈堂,並和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相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