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。 小莉和小張想為孩子上學置換一套「學區房」。。 3月份的一天,夫妻倆通過仲介公司找到了賣家李女士。 經過協商,房屋成交價格定為3870萬元。 為逃避200多萬的稅款,仲介公司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“婚更”辦理過戶手續,即小莉與小張先離婚,小張再與賣家李女士結婚,兩人在婚內辦理房產過戶,之後再離婚。 當日,買賣雙方便簽訂了《房地產買賣合同》,約定購房定金為200萬元,現場交付20萬元,剩餘180萬元於本合同簽訂后七日內補足。 然而,合同簽訂后第二天,小莉、小張從別處瞭解到,該社區上一套相同戶型房子以3500萬元的價格賣出。 夫妻倆認為仲介串通賣家把房價抬高,從而要求降低房價、延後付款期限等。 在與賣家協商無果后,夫妻倆遲遲沒有支付剩餘定金。 當年6月,李女士向小莉、小張發送了《合同解除通知函》,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,並且沒收已經繳納的20萬元定金。
我反而想知法院點判決,
正常香港人思維, 撻訂賠雙倍, 價錢與同區唔同只係reference, 唔算串通, 買家可以bargain,
交換離婚(?)逃稅, 雖然未成交(未逃到稅), 唔肯定算唔算犯法, 因為著數未得到
係普通法世界都要搵contract law專家睇下到底有冇犯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