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法庭准許帶同非婚子女永久離開本港?

各位好!
小孩十一嵗。小孩出生紙沒有父親名,而媽媽已同他失去聯絡好多年。現找不到他。
請問媽媽怎樣證明媽媽的管養權?
媽媽可以申請法庭准許帶同非婚子女永久離開本港命令嗎?有沒困難?需不需要請大律師?怎樣去申請?
而兩母女已離港機年了,需要回港辦嗎?
謝謝各位

出世紙沒有父親名,你已經係獨力照顧小朋友,應該5洗父親准許已經可以帶小朋友移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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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啲情況係出世紙冇父親名,但其實有Mark底,咁就唔知點了。

都冇比資料正夫,點mark 低?

BB整出世紙時會問你父親名落唔落紀錄,落左出世紙上都係冇顯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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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經移民走咗啦。

係,所以都唔係好明:thinking:

我唔明 母女二人已經離開左香港,點解仲要去引用香港法律?

兩母女是去留學,現想申請移民,移民局要求有法庭令(Removal court order)。

不是移民,是留學,但現想申請移民

唔好意思,請問你解決咗未?如你最初所問,需唔需要搵律師攪?約需幾耐?